為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使用某些有害物質,以防止產品廢棄后對環(huán)境造成污染,歐盟理事會于2003年1 月23日頒發(fā)了決議 2002/95/EC,即《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》指令(簡稱RoHS指令)。2005年 8月18日,歐盟又以2005/618/EC決議的形式對2002/95/EC進行了補充,明確規(guī)定了六種有害物質(鉛,汞,鎘,六價鉻、多溴聯苯(PBB)、多溴二苯醚(PBDE))的最大限量值。其中鉛(Pb)、汞(Hg)、六價鉻(Cr6+)、多溴聯苯(PBB)、多溴二苯醚(PBDE)的最大允許含量為0.1%(1000ppm),鎘(cd)為0.01%(100ppm)。從而解決了原有2002/95/EC中的爭議問題。